10歲以下兒童禁止代言 兒童代言傷害了誰?
導讀:《爸爸去哪兒》等親子綜藝節(jié)目走紅后,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(xiàn)在各種廣告中,這種現(xiàn)象以后可能改變。22日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。兒童代言到底傷害了誰?
010歲以下兒童禁止代言 代言廣告或面臨重罰 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(fā)展的角度考慮,二審稿新增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。根據(jù)二審稿,“廣告代言人”是指除廣告主以外,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今后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,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、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“星二代”拍廣告屢見不鮮 廣告薪酬達到數(shù)百萬元
這幾年,明星幼年子女的形象,越來越多地出現(xiàn)在了各種廣告之中。
田亮和葉一茜之女田雨橙(cindy),在結束《爸爸去哪兒》之后,就拍攝了某品牌學習機的廣告,成為同一節(jié)目5個小伙伴中,個接下廣告的孩子。有消息稱,cindy的廣告費已經(jīng)超過了老爸田亮。
張亮的兒子張悅軒,不僅是某童裝品牌代言人,還曾拍攝過《達人志》、《GQ》等雜志,他已經(jīng)成為了童模圈的“時尚小潮人”。同樣的,某童裝品牌的官網(wǎng)上,也推出張亮和張悅軒的“親子專輯”。
而林志穎的兒子KIMI,打出生起就出現(xiàn)在聚光燈下。在《爸爸去哪兒》開拍前,他也是五個孩子中名氣大的。隨著節(jié)目錄制的深入,KIMI成為了眾多商家爭奪的寵兒。不久前,林志穎偕同KIMI拍攝了國內某知名品牌的牛奶飲品廣告。業(yè)內稱,其廣告費達到了350萬元。
除此之外,李湘和王岳倫的女兒王詩齡,陸毅和鮑蕾的女兒陸雨萱,郭濤的兒子郭子睿等也分別參與了飲料、玩具、服飾品牌商品的拍攝。禁童星代言廣告 是浪費天才嗎? 對于孩子來說,過早地登上熒屏代言廣告,由于缺乏對信息的判斷和足夠的生活經(jīng)驗,會表現(xiàn)出超出同齡孩子的世故和鏡頭感。這種行為將使得這些孩子與群體不合,對其發(fā)育還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不好的影響。
孩子的成長需要遵循一定的軌跡,過早地將孩子打造成印鈔機,從小練就一身“表演”的才能并非好事。不可否認童星為廣大的電視觀眾制造了歡樂,但他們的健康成長也需要得到社會的足夠重視。
單從代言廣告的本身來講,禁止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,既保障了童星的權益,也能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。因為按照《民法通則》規(guī)定:“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”這也就是說,讓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代言廣告,一旦因代言廣告產(chǎn)生糾紛,很可能造成無法追責的尷尬。
時下,少數(shù)家長受利益驅使讓孩子去當所謂的“童星”、“童模”,頻頻為廣告代言,將娛樂界的浮躁心態(tài)及功利思維過早地灌輸給孩子,這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。要知道,讓孩子過早地涉足成人領域,做一些“少兒不宜”的事情,可能會毀了孩子的一生。未成年人頻頻代言,除了家長和商家之外,部分電視臺等媒體也難辭其咎,有的甚至還扮演了“操盤手”角色。對于某些拿年幼孩子當作商業(yè)炒作工具的所謂親子綜藝節(jié)目,應該加以必要的限制。同時,應從嚴管理電視臺等媒體拍攝、播映未成年人代言的廣告。童星禁止代言廣告 奶粉尿布廣告誰來做? “不管是用形象還是聲音,不管是代言還是匿名,只要在廣告中演出了,就是替品牌說話,就是代言,從這個角度來說,意味著今后所有廣告中都不能出現(xiàn)10歲以下的小孩了。”
對于此次廣告代言“去童化”,外經(jīng)貿廣告公司總經(jīng)理高嶸表示不能理解,這條規(guī)定也未必能通過。他表示,在廣告業(yè)內,現(xiàn)代廣告之父奧格威曾提出過一個著名的“3B 原 則”——beauty——美 女、beast——動物、baby——嬰兒,以此為表現(xiàn)手段的廣告符合人類關注自身生命的天性,容易贏得消費者的注意和喜歡。“如果廣告里沒有baby的話,廣告創(chuàng)意的基本法則就被打破了,廣告本身就會失色不少。”
從專業(yè)人士的角度來說,“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”的新規(guī)并不具備實際操作性。廣告中沒有兒童形象,從實際操作角度來說也是不大可能的,正如有網(wǎng)友調侃的那樣:“難道尿布和奶粉廣告,都不讓做了?”禁止10歲以下兒童代言 你支持嗎? 【支持】成人代言兒童產(chǎn)品太無趣
兒童商品應該有自己獨特的“廣告市場”,孩子做自己商品的代言人,這不僅是一種權利,更應該是市場繽紛的“特征”,現(xiàn)在讓孩子離開“廣告代言人”,那么兒童商品的廣告該是多么乏味無趣。成年人當兒童商品的廣告代言人,那是多么悲慘的“廣告世界”。
【反對】不必讓創(chuàng)意與媚俗同歸于盡
對于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來說,代言廣告就如同一次開心的文藝演出。如果因為“名氣”,就會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發(fā)展,那么,各種文藝演出或需要孩子露臉的節(jié)目中,今后還能不能讓孩子出場?再說,廣告用什么形象代言,涉及到相關宣傳信息的內容。而兒童用品類廣告,在所有廣告中有很大的占比,這些有關兒童食品或用品的廣告,如果不用相應年齡的孩子來代言,可能就只剩下使用說明書了。
再說,廣告用什么形象代言,涉及到相關宣傳信息的內容。而兒童用品類廣告,在所有廣告中有很大的占比,這些有關兒童食品或用品的廣告,如果不用相應年齡的孩子來代言,可能就只剩下使用說明書了。
網(wǎng)言網(wǎng)語
@carl-木雨草:太好了,可以看大人穿紙尿褲了。
@愛石榴君:不能代言跟廣告中剛出現(xiàn)10周歲以下兒童是兩個概念。如果是虛假廣告,沒有辦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@我叫雙夕:利用孩子賺錢確實該禁止了,要不這些父母哪像父母。
@老碼農(nóng)的自留地:鄙視過氣的三流明星把孩子作為搖錢樹的做法,這樣做對孩子的影響你們考慮過嗎??
不可否認,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廣告的初衷是好的。但是,僅禁止未成年人的代言行為,卻不限制表演行為的話,這會導致實踐中以廣告表演規(guī)避責任的情況層出不窮,反倒失去了立法初衷,變相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。來源:親貝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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